(壹)所有制式槍支彈藥,無論能否完成擊發動作,均應認定為槍支彈藥。
(二)凡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裝的槍支)均視為槍支。
(三)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其彈丸槍口比動能大於或者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的,視為槍支。
(四)標準槍支彈藥的專用零配件(部件)能夠由制造商提供相關零件的圖紙(副本)和零件編號的,視為槍支彈藥零配件(部件)。
(五)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零件(部件)功能相同的非制式槍支彈藥零件(部件),視同槍支彈藥零件(部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玩具槍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1.制造、運輸、銷售、攜帶或者公開展示主管機關明令禁止的玩具槍的,依照《維護社會秩序法》的規定處理。
二、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無正當理由,且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依照《維護社會治安法》的規定處理。
3.進口未經檢驗合格證明的玩具槍的,適用商檢法的規定。
4.玩具槍出廠前未送檢的,按照商檢法的規定執行。
5.經檢驗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制造、展示、銷售而不服從的,依照商檢法的規定處理。
6.未經許可制造、銷售或者運輸各種能夠發射金屬或者具有殺傷力的子彈的槍支的,應當遵守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管制機械的規定。
七、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實施犯罪,並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槍支、彈藥及管制刀具條例》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