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驗收意見。
2.安全評估報告。
3.石油供應證明(即購買石油的發票或貨運單)。
4、客運或貨運專業運輸車隊或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汽車,必須有清單和行駛證復印件。
5.對需要自用柴油的廠礦企業,其用油量意見必須經當地經貿部門現場核實。
6.工廠、礦山和建築工地使用石油的單位也必須有營業執照或公司證書,並提供詳細的石油運輸路線。
法律依據:《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成品油特殊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對外銷售特殊油品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新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銷售成品油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禁止銷售的成品油;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
(六)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
(七)成品油零售企業從無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營業執照的;
(九)超出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十)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業務活動的真實材料;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對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由當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