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壹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於該機動車的責任的,由承保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
汽車事故商業保險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1。對方的醫藥費10000由妳的交強險賠償。無論交強險和商業險,其醫療費用均按國家醫保標準執行,即自費部分不予補償。妳可以先分別計算自費部分和可保索賠部分。自費藥品,妳和對方分別承擔70%和30%。對於可以索賠的部分,可以從交強險獲得10000元的賠償。超過65,438+00,000元,妳和對方各承擔70%和30%的比例。2.6500元的修理費,對方給妳交強險2000元,剩下4500的70%即3150由妳的商業保險公司支付,4500的30%即1350由對方支付。3.另壹方的修理費參照第2條處理。4.固定損失金額與實際修理費用不壹致。可以咨詢保險公司或者找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5.如果對方提出誤工費、傷殘津貼等費用。,先從交強險的身故傷殘開始計算,超過110000的限額,從商業險結算,70%和30%分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的擔保,確定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相關費用。但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產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壹次性支付。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的項目費用包括受害人人身損害賠償金、因傷致殘賠償金、受害人死亡賠償金、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上貫徹全面賠償原則。在補償項目中,增加了康復費和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取代了“殘疾人生活補貼”。具體規定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和第18條。
(壹)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害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的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上述第(壹)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三)交通事故死亡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所述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所需的相關證據。
(1)交通費:需要票據。事故當天的第壹次打車費用,或者救護車費用可以報,其他的都是公共汽車費用。
(2)營養費:需要進行傷殘鑒定,可根據醫囑適當補償營養費。
(3)誤工費需要醫生的病假單、公司的誤工證明、公司的工資單和稅單(如果妳退休了,妳會收到沒有錯誤的退休工資)。
(4)護理費和夥食費需要醫院的證明,保險公司會扣除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是根據每個地區的生活水平。
(5)第二次醫療費用:需要醫院的證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6)醫療費用:醫院發票扣除不在醫保範圍內的不合理醫療費用(進口醫療費用基本排除在外)。
(7)傷殘費用: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