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稱,根據《指導意見》,擁有閑置房屋的農民,在擁有其他合法住所並自願退出閑置房屋的情況下,可以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回購閑置房屋和閑置房屋,供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農民可以將閑置宅基地、閑置房屋租賃給村集體經濟組織,並按合同收取租金。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農民可以簽訂委托協議,將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委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統壹管理、租賃、入股和投資合作,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壹定的管理費。農民可以對閑置宅基地、閑置房屋進行定價,以合同形式入股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項目,協商確定分紅比例。
《指導意見》指出,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農民集中整合的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通過自主經營、租賃、入股、合作等方式,發展鄉村旅遊、文化體驗、電子商務等新型農村產業和業態。
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根據村莊規劃支持,采取拆遷、復墾、綠化等方式對農村閑置宅基地進行整治。通過就地再利用、調整再利用、富余指標聯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村集體企業等方式,綜合利用復墾土地和建設用地指標。,優先滿足農民對新宅基地、村莊建設和產業發展的需求。
《指導意見》指出,要探索引導返鄉創業人員與農民簽訂租賃合同訂單建房,根據經營需要新建或改造房屋,合作建設民宿、休閑娛樂和經營場所。
引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退出。對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和通過繼承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權的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探索多種方式鼓勵其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指導意見》要求,要牢牢守住法律政策底線,不得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嚴禁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庭院和私人會所。切實維護農民權益,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行轉讓宅基地和以各種名義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非法收回農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