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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圖書出版管理規定的圖書出版
第十九條圖書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內容。

第二十條圖書出版實行編輯責任制,確保圖書內容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第二十壹條出版辭書、地圖、中小學教材等類別的圖書,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出版單位必須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業務範圍出版。具體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圖書出版實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涉及重大革命題材、重大歷史題材的選題,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選題備案管理規定》進行備案。未備案的重大課題不得發表。

第二十三條圖書出版實行年度出版計劃備案制度。圖書出版單位的年度出版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四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實行選題論證制度、圖書稿件三審責任制、責任編輯制、責任校對制、再版前圖書審核制、稿件及圖書資料歸檔制等管理制度。,確保圖書出版質量。

第二十五條圖書使用的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語言文字法律法規。

圖書出版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新聞出版總署《圖書出版質量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圖書使用中國標準書號或全國統壹書號、圖書條碼和圖書編目數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

第二十七條圖書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名稱、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全國統壹書號。

第二十八條圖書出版單位不得出版使用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全國統壹書號的圖書品種,不得出版使用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全國統壹書號的期刊。中國標準書號的使用管理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的有關規定,以租賃方式出版圖書、聯合出版圖書和自費出版圖書。

第三十條圖書出版單位與境外出版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合作出版,雙方應當簽訂合作出版的圖書,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

第三十壹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出版的圖書中註明圖書版本記錄。

第三十二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出版物印刷單位印刷圖書,並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印刷委托書。

第三十三條圖書出版單位必須遵守國家統計法規,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十四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在圖書出版後30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免費寄送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