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禁止童工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禁止童工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禁止童工的法律規定有哪些?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2.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條例》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3.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五千元的罰款;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住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事故壹次性賠償辦法》將使用童工列為非法用工,並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傷殘、死亡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和傷殘、死亡童工的近親屬支付壹次性賠償金。”除國家規定的文學、藝術、體育和特殊工藝單位允許招收的65,438+0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兒童外,下列65,438+0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兒童不屬於童工範疇:(65,438+0)參加家庭勞動或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的人;(二)利用寒暑假從事不損害身心健康的輔助勞動的;(3)未被農村初中錄取的13歲的青少年沒有資格實施義務中等教育,從事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6小時的輔助勞動,對其身心健康無害。第(1)項和第(3)項中所謂的輔助勞動是指體力勞動強度小、無級別、無定額的勞動。使用範圍、行業和崗位應嚴格控制,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確定。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勞動法和國務院頒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關於使用童工,除國家規定的文學、藝術、體育等壹些特殊單位外,其余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均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