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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統計管理辦法
《監察統計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行政監察統計工作而頒布的法律,明確了各級監察部門的職責、統計報表的制作、監察數據處理的要求。

《監察統計管理辦法》是指為規範和加強行政監察統計工作而頒布的法規。該辦法從監督的目的、職責、報告制作、數據處理等方面規範了行政監督的統計工作。根據《監督統計管理辦法》,各級監督部門要明確監督對象,制定監督計劃,完成相應的監督統計。具體來說,不同級別的監管部門需要完成不同的監管統計。省級監管部門需要制定本轄區內的監管計劃,匯總下屬單位的監管統計數據;市縣監管部門需要制定本轄區內的監管計劃,並提交給上級監管部門。在統計報表的制作上,《監督統計管理辦法》規定了統計報表的內容和填報方式。同時,為了防止數據失真,《監管統計管理辦法》還要求監管部門對數據進行交叉核對,確保監管數據的真實性。在監管數據的處理上,《監管統計管理辦法》還規定了關於如何存儲、備份和保密的要求。此外,監管部門還應加強與其他監管部門的數據共享與合作,提升行政監管效率。

《監管統計管理辦法》適用於哪些行業?《監管統計管理辦法》適用於工商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環境保護監管等所有行政部門和行業。這些部門和行業需要按照《監督統計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相應的監督統計工作。

《監察統計管理辦法》是為行政監察統計工作頒布的法律,主要規範各級監察部門的職責、報表制作、監察數據處理等要求,提高行政監察效率。該方法適用於所有行政監管部門和行業,對監管部門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六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不得修改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收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