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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教師十大誤區的具體內容
教師職業道德是從事教學的腦力勞動者在教學實踐中應遵循的道德規範之壹,是知識分子的職業道德。教師職業道德的產生和發展直接關系到人們教育活動的發展,對教師職業心理和職業理想的形成以及教師獨特的道德習慣和傳統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下面就跟著我壹起來看看教師職業道德的十大誤區吧!希望對妳有幫助。

按照教育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階段性禁止規定的要求,根據《教師法》、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1.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損害教師形象和聲譽的言行。不允許賭博、封建迷信和色情。

2.不準在參加各種考試中作弊謀取私利;不準在申請教師資格、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評選優秀教師、特級教師、晉升等活動中弄虛作假。

3、沒有敷衍,沒有教案;不允許使用方言講課;不允許學生根據考試成績排隊。

4.不得隨意停課、換課、占課或延時上課;不得違反課程計劃隨意增減課時;不得增加學生學業負擔;不允許家長批改作業或不允許學生批改作業。

5.不得利用假期為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舉辦輔導班、補習班、進修班、實驗班、快班、特長班等向學生收取費用。

6、不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不得在工作時間參加下棋、打牌、炒股、遊戲等與教學無關的活動;教室內不允許吸煙和接打手機;工作時間和工作日中午不飲酒;不允許穿有損教師形象的衣服和拖鞋進入教室。

7.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得歧視、諷刺、挖苦或侮辱學生;不準驅趕或變相驅趕學生;不要訓斥或責備父母。

8、不準強制學生購買規定以外的教科書、書刊、參考資料、文具等商品;不得向學生亂收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罰款。

9.學生不得為自己做私人工作;不準利用學生家長謀取私利;不得向學生及其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禮物。

10.不得無故拒絕參加繼續教育或校本培訓。

教師違反上述規定的,視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和危害大小,由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領導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