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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出租車法規
法律分析:第壹,科學定位出租車服務。明確出租汽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的定位,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統籌發展巡遊車和網約車,促進兩種業態逐步融合發展。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其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份額,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二是深化巡遊車改革。新增經營權實行有期限、無償使用,不得變更經營主體。現有經營權具體經營期限不明確或者已經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的過渡方案,合理確定經營期限,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投機倒把或者擅自轉讓。鼓勵通過兼並、入股等方式實現新舊業態融合發展。構建企業和司機共同承擔經營風險,合理分配利益的商業模式。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由各方協商確定並動態調整。通過改革經營模式,降低過高的承包費和房貸支付,有效減輕司機負擔。鼓勵巡遊出租汽車企業通過提供網約車服務、推廣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等方式實現行業轉型升級。

法律依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條例》

第九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應當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並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吸毒、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12分記錄;

(3)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提供符合第十條要求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壹)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2)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吸毒記錄、飲酒後駕駛記錄,以及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未記滿12分的材料;

(3)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4)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