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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發生火災,單位消防負責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單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單位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法律分析

註冊消防工程師是指取得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驗、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壹)遵守並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二)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能力;確保執業活動質量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和用人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註冊消防工程師未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錯誤履行上述義務,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執業活動,減少執業活動內容和數量,或者執業活動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註冊消防工程師在用人單位出具的虛假或者不準確的消防安全技術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六條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參與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

第四十七條消防車、消防艇執行滅火或者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路線、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和行人應當讓行,並不得通行;收費公路和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員要確保消防車、消防艇快速通行。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搶險救援的消防員和調集的滅火裝備、物資需要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的,有關單位應當優先運輸。

第四十九條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對燃料、滅火劑、設備、器材等給予補償。在本單位外參加火災撲救的本單位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丟失。

第六十九條凡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驗、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無資質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或者依法吊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有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相關責任人員終身市場禁入。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執業或者依法吊銷其相應資質,由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禁止進入市場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