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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可以捐贈嗎?條件是什麽?
農村宅基地可以贈與。每個公民都有權處置自己的動產或不動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贈予他人。就土地使用權而言,土地使用者有權轉讓或投資入股,甚至將其贈予他人。

因此,農村宅基地可以贈與,但必須符合相關條件。

農村房屋贈與必須首先確認農村房屋的產權狀況。農村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產權人信息只有壹個,因此需要通過審批表確認建房時創始人的信息。農村土地壹直是集體的,給予集體土地的條件如下:

1、農村集體土地贈與必須經公證部門公證,且集體土地贈與的效力以集體土地轉讓登記為標誌;

2.捐贈的農村集體土地必須是捐贈人本人合法所有的集體土地;

3.受贈的農村集體土地不得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查封、扣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使用;

4.受贈的農村集體土地不得被依法征收或公告拆遷;

5.捐贈的農村集體土地有房屋的,必須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6.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書面贈與合同,並經公證處公證。贈與人和受贈人持經公證的書面贈與合同、贈與人的房產證和本人身份證直接到土地所在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如何將農村宅基地贈予他人;

1.農村土地贈與實際上是指壹方將自己的土地和房產無償轉讓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法律行為。其中,將土地所有權和不動產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稱為不動產贈與人,接受他人不動產的稱為不動產受讓人。

2.納稅人在辦理無償贈與減免稅手續時,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並進行無償贈與聲明。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後,方可辦理無償贈與的減免稅手續。

3.房屋贈與交易的程序是: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房屋贈與交易的書面合同,即捐贈書,然後贈與人和受贈人同時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公證和登記,最後贈與人將房屋交付給受贈人。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壹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或捐贈房屋後,如果再次申請宅基地將不會被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地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或者出租的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的四至範圍、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