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第三條當事人可以依法明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第五條適用外國法律會損害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六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國內不同地區適用不同法律的,適用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第七條訴訟時效適用有關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第八條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法律。第九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適用的法律。第十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確定。如果雙方選擇適用外國法律,他們應提供該國的法律。
外國法律不能確定或者本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二章民事主體第十壹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第十二條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按照經常居住地法律為無行為能力人,按照行為地法律為有行為能力人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的除外。第十三條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自然人經常居住地法律。第十四條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結構、股東權利和義務等事項適用註冊地法律。
法人的主要營業地與註冊地不同的,可以適用主要營業地的法律。法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其主要營業地。第十五條人格權的內容適用權利人經常居住地法律。第十六條代理行為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但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民事關系適用代理關系發生地法律。
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該機構的適用法律。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關系發生地法律。第十八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第十九條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經常居住地國籍國法律;如果您在所有國籍國都沒有經常居所,則應適用與您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的法律。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住地的法律。第二十條依照本法,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經常居住地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住地的法律。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二十壹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適用* * *國籍國的法律;如果壹方沒有相同的國籍,而在慣常居所地或國籍國結婚,則應適用結婚地的法律。第二十二條符合結婚地法律、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結婚手續有效。第二十三條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應適用* * *相同國籍國的法律。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中,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應適用* * *相同國籍國的法律。第二十五條父母與子女的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沒有* * *經常居住地的,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國籍國法律。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適用* * *國籍國的法律;不屬於同壹國籍的,適用離婚機構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法律。第二十八條收養的條件和程序,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被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法院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