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合法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和代謝的活生物體,是人類存在的前提條件。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我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之壹。主要特征是犯罪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故意傷害他人健康”壹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損害社會利益,觸犯其他刑法規定的,則構成犯罪。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損害他人健康的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性或者損害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多種多樣,但無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健康都是壹種傷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情節之壹,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導致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違背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違背生前近親屬意願,違反國家規定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