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並。合並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為壹個企業的法律行為。企業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吸收合並是指壹個企業吸收其他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壹個新企業,合並各方解散。
2.分離。分立是指壹個企業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法律行為。根據原企業是否解散,分立可分為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存續分立是指將原企業的壹部分分離出來,組成新的企業,原企業存續。解散分立是指原企業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原企業解散。
3.重組。改制是指企業的法律形式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根據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本法所稱企業改制包括下列三種情形:(1)國有獨資企業變更為國有獨資公司;(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變更為國有資產控股公司或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變更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4.列表。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經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增加註冊資本是指企業為擴大經營,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增加註冊資本總額。減少註冊資本是指以減少業務為目的,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減少企業註冊資本總額。
6.發行債券。發行債券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的,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7.進行重大投資。這裏的重大投資不僅包括企業為擴大業務而進行的重大投資,還包括企業為擴大業務而對其他企業進行的重大投資。
8.為他人提供大量擔保。擔保是指以保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制度。
9.主要財產的轉移。重大財產轉移是指企業通過購買、出售或者其他方式處置其重要固定資產、股權或者其他重要財產的行為。
10.捐贈壹大筆錢。捐贈是企業為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資助特定或不特定社會成員而給予金錢或實物的行為。
11.分配利潤。利潤分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向投資者分配股利。
12.溶解了。解散,是指企業因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原因發生,停止經營活動,進行清算,使企業消滅的行為。
13.申請破產是指因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請處理其資產和債務的行為。
國家出資企業的上述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不得損害國有資產出資人、其他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