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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物業糾紛?
法律分析:房產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即民事訴訟。1.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滯納金的糾紛。壹些業主以收費依據不足、前期遺留問題、物業管理質量不高為由拖欠物業管理費,這是“維權”的主要手段。這類案件占物業管理糾紛的大多數。

2.因更換業主委員會、業主或業委會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因物業管理項目的銜接、退出和管理產生的糾紛。目前此類糾紛較為突出,如前任和現任業主委員會對各自合法性的認可以及相關材料移交的爭議;之前的物業管理公司沒有退出,新的物業管理公司進不去,之前的物業管理公司也沒有移交相應的管理資料。

3.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起訴業主糾正違反業主公約的糾紛。針對業主和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合理安全使用物業,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通常在整改建議未果的情況下,通過起訴解決糾紛。

4.物業管理公司侵占業主財產引發的糾紛。比如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在電梯、屋頂、外墻等* * *部位、* *設施設備等設置廣告、基站等。,且* * *有用房所有權擅自出租,* * *使用場地停車費有爭議。

5.因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質量問題產生的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履行管理職責的爭議。如* * *用配件、* *用設施設備修繕費、* *用房屋修繕費、* *用配件、* *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設立、使用、管理糾紛等。

6.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人賠償因提供托管服務等特殊服務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糾紛。比如小區的自行車、電動車、機動車被盜,有的是物業專門安排的,有的是停在小區的地上沒有專人看管的。業主起訴物業管理公司不履行職責,要求賠償,引發訴訟。

7.前期物業管理糾紛。前期物業管理糾紛主要是開發商在物業交付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主要包括開發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的設施、設備、建築物及其附屬物、圖紙不全等引起的糾紛;開發商未履行減免物業管理費、交付配套設施的承諾,或存在延期交付、房屋質量問題引發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