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的客體不僅包括國家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制度,還包括商業秘密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的商業秘密權(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第三款(以下簡稱本法和本條)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顯然,我國法律中所指的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相關工業生產技術、專利技術以外的技術秘密或產品配方,不具有獨立性或完整性,但必須依附於專利或商業秘密)。其範圍不僅包括生產技能、工藝秘密和產品配方等技術信息,還包括商業經驗、商業戰略和商業秘密等商業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在前款所列行為中明知是商業秘密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理論。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第二百壹十九條之壹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