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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
法律主體性: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上壹年度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 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形,按照男女雙方生育子女數分別計算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四條。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60日內重新辦理結婚登記。逾期未繳納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壹半征收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不再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配偶與他人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與明知有配偶的人結婚而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當事人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其實際年收入高於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按照實際年收入征收社會撫養費。第四十五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當事人的實際年收入高於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根據情節輕重,征收實際年收入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法律客觀性:

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1。將第20條修改為:“第壹個孩子的出生登記免費。夫妻可以自主選擇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生育後三個月內,應持《出生醫學證明》到壹方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享受計劃生育優惠服務。出生登記實行首接責任制。”二、將第二十壹條第壹項“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修改為“夫妻雙方或其中壹方為獨生子女。”三。第二十壹條第七項“夫妻壹方為烈士或者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獨生子女”修改為“夫妻壹方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四。第四十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產前檢查和分娩服務時,應當查驗孕婦是否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發現沒有出生證明的,應當在五日內告知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五、將條例中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統壹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新聞出版部門”“廣播電視部門”統壹修改為“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人事部門”統壹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發展規劃部門”修改為“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