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收是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采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責令當事人上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或者物品;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采取沒收物品的行政強制措施;
3.收繳不同於追回和沒收。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沒收和收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如違禁品和吸毒用具等。
4.處理這些財產時,如果屬於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如果沒有所有者,它將上繳國庫;
5.沒收的法律依據包括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1.行政拘留:對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依法給予短期拘留;
2.罰款:對違反者處以壹定數額的經濟處罰;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行為人非法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性利益;
4.責令停產停業:對違法企業或單位,要求其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5.限制人身自由:在特定情況下,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如限制出境;
6.強制執行:對不履行義務或不承擔後果的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
7.其他措施:具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沒收是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實施的壹種行政強制措施,旨在責令當事人交出應當繳納的財務收入或物品,在公安交通管理中廣泛使用,與追繳、沒收有所區別。合法財產在處置時應予以返還,無主的將返還國庫。其法律依據來自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壹)警告;②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被責令停產停業的;(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壹條
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品、賭博用具、吸食、註射毒品的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應當予以沒收並依法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權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162條
公安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查封、取樣取證、追繳、沒收的財物和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應當由公安機關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調換或者毀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管涉案財物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