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在特殊的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中,壹個或者多個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本案中,甲乙雙方作為負責審計的合夥人,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致使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當事人50萬元。根據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方作為另壹合夥人,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這意味著,無論甲乙雙方的個人財產是否足以支付賠償金,當事人都可以要求甲乙雙方支付全額賠償金。但丙方的責任僅限於其在會計師事務所的財產份額,超出該份額的部分丙方不必承擔。
有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的主要區別在於承擔債務的範圍和方式。
無限責任:是指債務人需要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債務,不僅包括投入企業的財產,還包括其個人的全部財產。即使債務人沒有財產,再次擁有財產時,仍需承擔債務責任。
有限責任:指債務人只需承擔的債務範圍,即其出資額。這種情況下,債務人不會因為公司的債務而承擔個人財產的風險。
無限連帶責任兼具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的特征。每個債務人都需要承擔全部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任何壹個債務人主張全部債務,債務人之間存在連帶關系。
在實際經營中,比如公司股東的負債,如果公司註冊資本不到位,抽逃資產,或者實際控股股東與公司資產混淆,股東可能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需要用個人全部財產償還公司債務。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債務人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更廣泛、更深遠的責任,而有限責任則以債務人承諾的出資額為限。具體情況會根據法律制度和實際商業環境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