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個研究人群。幾乎所有的研究成果都直接或間接地與周林、郭有關,年輕壹代無法對藝術規律做出自己獨立的探索和思考。雖然很多藝術界和法律界的人都在極力的喊藝術法的重要性,但是能夠潛心研究並做出成績的人很少,很多人因為對藝術或法律的疏遠而半途而廢。可以說,喊著看的人多,真正抓賊的人少。
2.缺乏規劃。因為藝術法學是壹門新學科,壹切都是新的,可以說遍地都是寶。結果很多人進入這個寶藏後迷失了方向,到處撿到的小珍珠竊喜不已,卻忽略了真正的心法精髓,覺得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研究計劃對於壹個課題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妳在沒有計劃的情況下撞上了它,妳最終可能會壹無所獲。
3.社會成果轉化率低。所有研究的最終目的都是為社會服務。如果對社會沒有作用,那麽這種研究是沒有用的。這種轉變可能采取多種形式,主要包括開設藝術法學課程、開展相關的普法活動、舉辦藝術法學專題研討會、提供專門的法律咨詢、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參與改變和制定藝術界的相關制度和規定等。當然,我們看到這方面也在走向完善,比如中央美術學院藝術法學研究碩士的設立,周林先生藝術法學課程的開設。但是不用說,我們其他的藝術院校幾乎是空白。
4.忽視中國國情。作為壹個有著諸多特點的國家,如果不對其獨特的社會、文化、政治、經濟制度進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我們就不可能找到適合自己的藝術法之路。但回過頭來看我們的研究,沒有對中國藝術法制史的研究,也沒有深入分析我們自己特殊的藝術行政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機制。它的優缺點是什麽?比如醫生連自己病人的病竈在哪裏都不知道,怎麽對癥下藥?
5.忽視國家行政權力。在社會各方面法制飛速發展的今天,我們看到的是藝術法的緩慢蠕動。我們可以發現,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中,行政權力壹直是推動社會發展的巨大動力。藝術法作為國家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壹部分,顯然是符合國家整體利益的,應該是政府支持的事業。但正是由於我們藝術法律隊伍的單壹化、學者化,以及對國家行政權利的忽視,導致了很多發展機會的喪失。
問題的出現表明了藝術法的主體和價值的存在。藝術法制的完善和進步將是藝術界和法律界共同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