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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告知真實姓名的偵查羈押期限
對未實名的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需要具體分析。以下是分析: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不停止。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不得停止。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60條

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不停止。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自報姓名起訴、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辦案期限從查明身份之日起計算。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第八條案件審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的,應當附具認可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閱、摘抄、復制並在庭審中向法庭出示。

公安機關請求延長拘留期限的,應當在拘留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並書面提交案件的主要事實和延長拘留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公安機關按照上述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批準,但應當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可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