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動自行車的屬性: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2021)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四)項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機動輪椅車、殘疾人電動自行車等以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車輛。
《電動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標準》(GB/ T24158-2009)根據該標準,最大設計速度大於50KM/H的電動自行車為電動兩輪摩托車、最大設計速度大於50KM/H且整備質量不大於400KG的電動三輪車、最大設計速度不大於20KM/H且不大於50KM/H(或整備質量不大於40km因為摩托車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機動車,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也應認定為機動車。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幹規定》第三十三條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市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和服務目錄,及時更新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目前,筆者在天津監管部門還沒有找到相關文件。如果找到了可以聯系我補充。
二是交通事故中,應根據電動自行車的屬性和歸責原則進行責任劃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電動自行車可分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同時,根據電動自行車的不同屬性,采取不同的歸責原則,在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時,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形,分別處理:
第壹,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根據上述規定,符合《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標準》(GB/T24158-2009)技術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應當納入機動車管理範圍。駕駛員應持證駕駛,適用過錯原則。在交通事故中,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處理。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壹般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所界定的過錯大小進行責任劃分,依法確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的比例。
第二,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根據上述規定,不超過《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適用無過錯原則。在交通事故中,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當然,當機動車壹方負次要責任或無責任時,電動車駕駛人往往存在不按交通信號行駛、超速行駛、隨意占用機動車道、隨意橫穿馬路、隨意調頭、酒後駕駛等嚴重過錯行為。為體現法律的懲罰、教育、引導等社會功能,審判實踐中可適當降低機動車責任比例,如機動車方負次要責任時,承擔20%-3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