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201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改於何處?
201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改於何處?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以1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其中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現行行政訴訟法於6月1990 65438+10月1日生效,這是該法實施24年來的首次大修。65438+去年2月23日,法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三次審議通過。修改後的訴訟法將於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

訴訟法被稱為“民告官”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為受到國家行政機關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救濟。

本次修訂主要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立案難、審判難、執行難等“三難”問題,從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完善管轄制度、訴訟參與人制度、證據制度、完善民事糾紛與行政爭議交叉處理機制、完善裁判形式等十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修改後的《訴訟法》從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擴大受案範圍、強化受理程序約束等五個方面保障了行政訴訟的順利進入,從而完善了對當事人訴權的保障。例如,修改後的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法律修改後,明確政府不得幹預、阻礙法院立案;如果寫起訴狀有困難,可以口頭起訴;異地管轄,減少對審判的幹擾;如果法院判決沒有得到執行,行政官員可能會被拘留。例如,修改後的訴訟法對行政機關出庭應訴進行了規範,解決了“告官不見官”的問題,並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司法建議。

實踐中,壹些行政機關向行政訴訟原告施壓,迫使其撤訴。修改後的訴訟法規定,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訴的,將追究其責任。

此外,修改後的訴訟法進壹步完善了管轄制度,明確了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