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女孩剛剛和她的未婚夫訂婚,她的父親經常以教育的名義騷擾她,還用暴力手段性侵她的女兒。根據當地醫院診斷的門診病歷和手腕受傷的照片,吳的女兒在遭受性侵犯後試圖割腕自殺。最終,該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法院判決的理由是,吳某某為了滿足個人私欲,違背倫理道德,兩次強奸自己的親生女兒。犯罪動機卑劣,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他應該依法受到嚴懲。鑒於吳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1999,吳某也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這樣的人其實根本不配輕判。15年的監禁意味著他女兒的童年,而他從未盡到父親的責任。強奸罪也給她的童年帶來了揮之不去的陰影。從小,他給女兒的只有傷害而不是善良。
孩子訂婚原本是人生中的壹件喜事,這意味著孩子即將擁有壹個屬於自己的新生活。如果不是父親的身份,我女兒很可能會避開這樣的人。但他不想彌補孩子童年的殘疾。相反,他做了這樣壹件令人發指的事情,簡直令人發指。
女兒選擇報警,希望這樣的人能受到法律的嚴懲。他不僅毀了女孩的童年,也毀了她的未來。做這樣的事情,女兒不僅要面對丈夫,還要面對婆家。這段感情能否繼續將成為壹個問號。這樣的人怎麽能輕判呢?不僅給女兒帶來身體上的痛苦,這樣的陰影也會伴隨她壹生。坐了七年牢的他才50出頭,怎麽保證不會繼續傷害女兒?
在性侵女兒之前,他曾因強奸罪入獄15年。這樣的人本質上是無可救藥的。他在監獄中度過了大半輩子,壹點也不後悔。犯下這種罪行或因為同樣問題的人不應該被判更重的刑罰嗎?
所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因為鑒定物證齊全,他無論如何也無法否認。除了說出真相,別無選擇。對他來說,也非常清楚法律規則是什麽。但就案件本身的性質來說,可以說是相當惡劣的,社會影響也很惡劣,對當事人的傷害也相當大。這樣的罪行怎麽能輕易被原諒,又有什麽理由值得從輕判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