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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奴隸制刑法的基本特征及成因
因為它們的經濟基礎和階級性質相同,所以它們具有不同於其他類型法律的相同特征:

確認並使用極其殘酷的刑法來維護奴隸主的私有制,特別是維護奴隸主對生產資料和生產者——奴隸的占有。奴隸主不僅直接掠奪奴隸的勞動果實,而且完全占有奴隸的身體。從法律上講,奴隸不是權利的主體,而是權利的客體——物。奴隸主可以隨意處置奴隸,就像處置自己的財產壹樣,他們可以買賣、贈予、繼承,甚至屠殺和充當祭品。主人殺害和傷害奴隸不僅免於任何法律責任,而且是奴隸制法律承認和保障的壹項重要權利。如果他人殺害或傷害奴隸,則不被視為犯罪,也不負刑事責任。它只負責賠償所有者的財產損失(《漢謨拉比法典》第219和220條)。任何人盜竊或藏匿奴隸、協助奴隸逃跑或清除他人擁有的奴隸的標誌都被視為犯罪,將受到重罰,甚至死刑(《漢謨拉比法典》第15、16、19、226和227條)。除奴隸外,奴隸主的其他私有財產,如土地、房屋、牲畜等。,在奴隸制法中也有極其嚴格的保護條款。如果奴隸侵犯奴隸主的財產,他們將被處決。在《漢謨拉比法典》的282條條款中,有65,438,000多條保護私有財產,30多條因侵犯私有財產而被判處死刑。羅馬的《十二銅表法》規定,如果債務人不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將其逮捕,用連枷或手銬將其賣到國外,或者將其處決,甚至將其切成碎片(《十二銅表法》表3第2、3、5和6條)。

公開規定自由民之間的不平等地位。奴隸制法律不僅明確規定了奴隸的無權地位,而且明確劃分了自由民內部的不同等級及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在中國古代,禮嚴格劃分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界限,並維護了奴隸主的特權地位和奴隸主內部的上下等級關系,即所謂的“別親親之節”(《禮記》三年壹問)和“領主之序辨貴賤”(《禮記·中庸》)。為了達到這壹目的,統治者采取了“親吻”和“尊重”等措施(《禮記》和《谷亮成元傳》中的哀悼註釋)。“親親”是根據宗法關系區分貴賤,以親為貴,以疏為賤,任用官員是任人唯親。“尊重”是指所有平民和奴隸都必須尊重奴隸主和貴族,不得違抗;下級奴隸主也要尊重上級奴隸主,不能讓他們“犯罪”;還有壹條規定是“不可舉行反對庶人的儀式,也不可舉行反對醫生的懲罰”(《禮記·曲禮》)。這些都表明,中國的奴隸制法律是壹部階級不平等的奴隸主專政的等級性和開放性的法律。《十二銅表法》還以表11中最殘酷的法律規定禁止平民與貴族通婚。此外,在婚姻和家庭的關系中,女性的無權地位和父權制支配家庭的絕對權力在《奴隸制法》中也非常突出。中國西周的禮制規定“男帥女從”(《禮記·郊特祭》),保證了丈夫統治妻子、妻子從屬於丈夫的男女不平等地位。孩子的命運也應該完全掌握在父母的手中,甚至父親也有殺死孩子的權力。《漢謨拉比法典》第117條規定:“如果自由民因債務而出售他們的妻子、兒子或女兒或將其作為債務奴隸移交,他們應在其買主或債權人的家中服務三年;他們的自由應該在第四年前恢復。”古希臘、古羅馬等國家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