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壹個發展中國家,正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中,目前面臨著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的雙重任務。隨著我國現代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在給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帶來前所未有的繁榮的同時,也引發了許多環境問題。壹方面,壹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顯,另壹方面,原有環境法律體系中的壹些內容因不適應現狀而亟待修改。1以下將對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體系存在的壹些缺陷及產生這些缺陷的原因進行初步探討,並提出相關建議,以期不斷完善我國環境保護法,更好地服務於經濟建設。
二、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原因
關於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劃分方法,可以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壹般認為,環境保護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已經形成了以憲法關於環境資源保護的規定為基礎,以綜合性基本環境法為核心,以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的部門法的規定為補充,並包括汙染紡織品、自然保護、環境糾紛處理、損害救濟、環境管理組織等內容的環境法律、法規、制度和環境標準體系。但是,由於經濟的發展,新的環境問題不斷出現,我國環境保護法體系中有相當壹部分帶有濃厚的計劃體制色彩。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缺陷越來越阻礙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迫切需要加大力度完善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下面將分別討論這些缺陷的原因:
壹、系統外部原因導致的缺陷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新的環境保護關系不斷湧現,必然要求新的環境保護法的制定和實施,進而環境司法也要適應新的環境保護法體系的要求。反映在外在層面,是立法上的空白,也可以稱之為滯後。所謂滯後,是指環境保護法在時間上總是滯後於環境問題的要求和實際發展。滯後現象已被各國環境法的發展歷史所證明。這種滯後有三個原因:3 (1),國家政權觀念。環境問題只有在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發展時,才成為現代國家管理的對象。(2)、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和環保意識。總的來說,環境意識滯後於環境問題的發展,環境意識直接制約著行政管理領域的管理體制,必然導致滯後。(3)反饋機制本身的局限性。制度的復雜性、反饋環節的多樣性、立法程序的時限性都會造成這種滯後。從解決方案來看,滯後只能事後改善,不可能從根本上避免。當然,在實際可行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環境問題的發展趨勢,提前立法,在實踐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