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眉:指明文檔的名稱;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正文:要求的項目包括說明申請人申請延期審理的案件和原因;事實和理由。尾:人民法院的名稱;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申請日期;附加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延期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壹)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客觀性:
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需要註意什麽?希望對妳有幫助。壹、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有困難的(如行動不便、地域偏遠、交通不便等),原告申請延期舉證的理由。),可向法庭申請延期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二,延期證明申請的程序,應起草延期證明申請並提交法院。申請應提交書記員或直接提交審判長。審判長是傳票的發出者。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將發出合議庭成員通知書,通知合議庭成員和審判長。申請提交後,應向審判長說明延遲舉證的理由,並直接請求批準。如果審判長同意延期作證,他將指示書記員重新發出作證通知,或直接在申請表上註明“同意將作證期限延長至X年X月X日”。壹般提交後,當面與審判長溝通,審判長會立即回復。作為律師代理人,我們在申請延期舉證時,壹般會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三天將申請交給書記員,由書記員代為與審判長確認。有時我們通過電話聯系審判長或當面溝通,結果以法官口頭答復或書面簽字為準。比較正式的時候,書記員會重新出具證明通知書。三。舉證期限的計算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會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送達舉證通知書。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壹規定並無不妥。然而,在實踐中,每個案件的爭議焦點並不十分明確。1.起訴狀中似乎有爭議的問題是在被告辯護後承認的,這部分事實的證據無需舉證。2.舉證責任的分配壹般由人民法院確定,但在具體操作中,承擔案件的是法官。但在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時,舉證通知書通常由立案庭工作人員送達,可能會出現“事不關己”的舉證通知書。因此,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舉證期限有失偏頗。舉證通知書不得與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同時送達。1.“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的規定可以改為壹般規定,可能存在法官掌握的例外情形。同時,《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要求,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和要求,以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在某些情況下,舉證責任和舉證要求可以在爭議焦點確定後分配。2.將舉證期限由“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改為“當事人收到舉證通知書的次日”,更為準確、實用。在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時,應註意延期舉證的理由、延期舉證的過程以及延期舉證時間的計算。當事人確無法到庭的,可以申請延期舉證,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批準。壹般以法官在舉證延期申請書上的簽名為準,舉證通知書壹般是正式的。當事人必須仔細計算舉證期限,以免錯過舉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