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當事人拒絕調解,那麽法院也會直接開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壹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當事人沒有爭議且符合監督程序要求,可以轉入監督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調解解決;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4)如果需要開庭,應通過要求雙方交換證據來澄清爭議的焦點。
擴展數據
案例:專業化調解更有效。
“我是浦江縣法院的調解法官王。經雙方申請,我受法院指派主持調解雙方糾紛……”6月7日上午,在蒲江縣人民法院調解室,素有“金牌調解員”之稱的不合格法官王正在調解申請人黃某與被申請人金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糾紛,因雙方分歧不大,案件很快結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立案工作的副院長何建偉說,“大調解”機制推出後,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數量有效減少,這讓員額法官可以集中精力辦理復雜、疑難案件。
茶商吳某承包了浙江景寧畬族自治縣趙城鄉米巖山畬族村的集體土地種植茶葉。與村民就工資問題發生了爭執。經村、鄉調解組織調解,矛盾仍未解決,雙方訴至靜寧縣人民法院。
承辦此案後,佘巷雷法官調解工作室的雷鐘芳法官與雙方當事人暢談法律和人情。經過反復耐心調解,雇主吳某和她農終於達成調解協議並握手言和,壹起可能引發集體上訪的案件被化解在萌芽狀態。
“我不敢相信這個案子這麽快就解決了,甚至沒有律師費。”村民們拍手歡呼。
如果案件無法通過調解解決,浙江各級法院在訴訟服務中心配備了速裁法官團隊,通過繁簡分流機制,起到快速化解糾紛、有效提高審判效率的作用。
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配備7名擅長調解的員額法官、7名專職調解法官、3名駐村人民調解員和14名審判助理,專司立案調解和快裁快審,實現了“三個80%”的目標,即該院8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在訴訟服務中心化解,訴訟服務中心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連續6個月保持在80%。
人民網-力爭70%至80%的案件在審判前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