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交通法律問題
交通法律問題
1,C A家屬D有權提起訴訟,這是他們的合法權利,不能剝奪。但是,他們向B提出的賠償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規定,使用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後損害賠償責任由誰承擔的意見函》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0條規定:當事人涉嫌其他犯罪的,移交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犯罪分子在使用被盜車輛的過程中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受害人應當對盜竊車輛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解決相關賠償問題。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作為受害人,壹般不具有機動車被盜的過錯責任,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包括代為賠償責任。

但需要註意的是,車主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機動車被盜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規定,機動車被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意味著車主不必承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權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車主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況,車輛所有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車主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因為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是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社會履行的義務。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未履行這壹法定義務,交通事故受害人將失去要求保險公司先行支付搶救費用的權利。因此,如果車主未依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車主應承擔相當於保險公司交強險索賠的先行賠付責任。

第二,車主在車輛被盜後未及時報案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分析,作為被盜車輛的車主,B的車輛被A盜走,導致C死亡,D的車輛受損。由於B在車輛被盜後及時報案,且B也依法對車輛進行了保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B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C和D的家庭成員只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向A索賠。

2.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以司機沒有駕照而發生交通事故為由拒絕賠償是否合法?為什麽?

首先看合同的相關條款,保險公司至少應該賠付醫療費。

機動車被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支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受害人追償。

保險公司對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支付C的醫療費,對D的車輛損壞不承擔責任。

3.如果本案中丙的家屬因丙死亡而失去生活來源,甲無力賠償,應如何處理?

丙、丁的壹名家屬只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向甲索賠。

判決生效後,C和D的家庭成員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A的財產。如果A目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將決定中止執行,待A有財產後再決定恢復執行,以此類推,盡可能多地執行財產,直至全部賠償完畢。

c .生活困難的家庭成員只能通過其他社會福利援助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