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要求是:
1.犯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2.犯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具有故意。其目的大多是收養被拐賣的兒童作為自己的孩子;不排除有些是供他們使用和奴役的;他們中的壹些人被拐賣是因為他們非常喜歡孩子。實際上,大多數被綁架者是無子女的人,他們想收養被綁架的兒童作為自己的孩子。這類人主觀上並不想害孩子,但其極端自私的行為給受騙兒童的心靈造成了嚴重創傷,給其父母和其他親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威脅了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拐賣兒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無論其動機和目的如何,都不容忽視,都應受到應有的懲罰。
3.犯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子女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4.犯罪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欺騙、引誘或者以其他方法使兒童與其家庭或者監護人分離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出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向國外販賣婦女和兒童。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
第二百六十二條拐賣兒童罪拐賣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離開其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