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農村土地確權以農戶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家庭代表申請確權。壹些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不僅包括戶籍的現有人口,還包括已婚人士、學生、現役軍人和國家工作人員。確認登記人口時,以現有家庭人口為標準。如果已婚婦女在母親家庭獲得承包地,但不在丈夫家庭獲得,或不在其家庭的丈夫家庭獲得,她可以選擇將其登記在母親家庭或丈夫家庭的所有權證書上,但只能在壹方獲得,不允許重復登記。第二輪承包期內新增的家庭成員,雖然沒有承包土地,但在新證上也登記為* * *。根據土地承包法,全家搬遷到不設區的市時仍然可以享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承包地不需要返還給村集體。因此,應根據承包商的意願準予註冊。
農村已婚婦女有哪些權益?
1,賬戶遷移問題
已婚婦女結婚時,戶口是否遷出是自願的,任何人都不能強迫,這是法律規定的。如果戶口沒有遷出,那麽女方仍然享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益。
2.承包土地權益
(1)如果婦女在合同期內結婚,只要她沒有在新住所取得承包地,就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2)已婚婦女要求戶口遷出後,其定居地(即其婆家)應盡快解決其承包地問題。
(3)如果已婚婦女在合同期內遭遇離婚/喪偶,那麽居住地不能收回其承包土地。
3.集體權益
任何人無權以結婚為由侵犯已婚婦女的集體合法權益。只要戶口沒有遷出,那麽她就享有所有原有的權利。
4.土地分配權益
(1)已婚婦女未遷出戶口的,仍享有原村集體組織的土地分配權,可獲得相應補償。
(2)如果已婚婦女沒有遷出戶口,她也可以在村裏申請宅基地並與丈夫壹起生活。
5、征地補償權益
1.出嫁女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履行了應盡的義務。承包地被占用後,她仍享有征地補償。
2.如果已婚婦女在婚後沒有轉移其戶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她仍然有資格獲得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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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和男子享有平等權利。承包合同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或者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壹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未取得新住所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後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