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後,雙方的戶口將分開,每個人都有壹個戶口本。
2.離婚壹方應在離婚後將戶口本原件和法院判決書交給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人戶分離或搬遷手續。
3.壹方不願意提交戶口本原件,經公安機關勸說仍拒不提交的,按法院判決直接處理。人戶分離後,需要在派出所填寫人戶分離申請表或其他人戶分離證明,然後在搬到地方後申請。
4.其他證明包括身份證、離婚證、離婚協議、孩子的出生證明等。
離婚需要準備的基本資料如下:
1、身份證:離婚申請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如居民身份證、護照等。;
2.結婚證:需提供結婚證或婚姻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3.財產證明: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財產證明和個人財產證明等相關文件,如房產證、車輛證明、銀行存款證明、股票證券等。;
4.子女證明: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或戶口本等相關證件;
5.離婚協議: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協商達成離婚協議,則需要提供離婚協議等相關文件。
總而言之,孩子的意見和感受應該得到尊重和理解,但最終的決定是由成年人做出的,父母應該權衡各種因素並做出最合適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