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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控制吸煙,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共衛生,維護公共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以下簡稱控煙)。第三條本市控煙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現場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草控制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控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控煙工作,其具體職責包括:

(壹)研究制定控煙配套政策;

(二)指導、檢查有關部門和行業的控煙工作;

(三)組織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開展控煙聯合執法,定期報告控煙法律法規實施情況;

(四)組織控煙宣傳教育活動;

(五)負責設計和發布統壹的禁止吸煙標誌;

(六)設立統壹的控煙工作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件等信息平臺,並建立相應的處理機制;

(七)處理控煙工作的日常事務,協調解決與控煙工作有關的問題。第六條市、縣(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做好控煙工作:

(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2)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各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控煙監督管理,加強煙草煙霧健康危害的教育;

(三)負責本機關和下屬單位工作場所控煙工作的監督管理的機關和單位;

(四)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作業場所和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文化旅遊、公安、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文化娛樂場所、酒店、體育場館和旅遊景區的控煙監督管理;

(六)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場(店)、餐館、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場所以及各種形式煙草廣告的控煙監督管理;

(七)縣(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省、外地駐蘭單位和社區內棋牌娛樂、老年活動等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八)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轄區內的控煙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控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控煙。第二章控制吸煙場所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場所分為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

所有場所禁止吸煙,不允許設立吸煙室或指定吸煙區。

限制吸煙的場所可以設立固定吸煙室或者指定吸煙區,場所的其他區域禁止吸煙。第九條禁止吸煙的場所包括:

(壹)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福利院、療養院、療養院的室內區域;

(二)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動的室內外區域;本項所述場所以外的成人學習、教育、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和室外教學區域;

(三)金融、郵政、通信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和書店、商場(店)、超市的室內區域;

(四)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所)、美術館、展覽館、科技館、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和老年人文體活動場所的室內區域;

(5)各類體育館、體育館的室內區域,室外觀眾坐席、比賽區的室內區域;

(六)電梯區域內的各類公共場所;

(七)客運班車、長途汽車、電瓶車、出租車、軌道交通車輛、渡船、火車及其候車、售票室內區域;

(八)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區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第十條限制吸煙的場所包括:

(壹)餐廳、酒吧、咖啡館、茶館等飲食服務室內區域;

(二)提供住宿和休息服務的各類賓館、酒店、度假村等室內區域;

(三)歌(舞)廳、洗浴場所、棋牌娛樂等公共休閑娛樂場所的室內區域;

(4)機場的室內區域。

鼓勵在限制吸煙場所設立無煙餐廳、房間、樓層等無煙場所。

上述限制吸煙場所的吸煙室或者指定吸煙區應當在期限屆滿後註銷,該場所的控制吸煙由限制吸煙改為禁止吸煙。具體時限和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