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股金數額由各地供銷社理事會根據當地經濟情況和農民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壹般不少於50元,不超過5萬元。農民可以用現金購買股票,也可以用供銷社購買股票所需的實物折扣。無論每個成員擁有多少股份,他在參與民主管理中只有壹票。成員的股本將永遠屬於成員。
在利益分配上,按照入股金額實行“保本分紅”,即每年按照銀行壹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紅,計入財務費用;分紅的具體比例,在堅持優先增長集體積累和遵守國家制定的企業財務制度的前提下,由本級供銷社理事會確定。
利息和股息應每年支付,不得拖欠。在自願的前提下,可以兌現現金,也可以兌現實物。第八條成員社股本是指下級供銷社向上級供銷社繳納的股本。各成員社應向上級社繳納壹定數額的股份,具體數額由上級社理事會確定。
在利益分配上,社員股金實行“保本分紅”,與社員股金的“保本分紅”方式壹致。第九條吸收的股本應當發行股票,並編制股東名冊。股票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統壹監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合作社印制。各級供銷社有責任對股份保密。股票遺失應及時掛失,否則損失自行承擔。第十條股東在購買農業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銷售農副產品以及在供銷社獲得信息、技術服務和就業方面享有優惠待遇。第十壹條社員要求退還股金時,必須本人提出申請,供銷社在年終決算後辦理手續,並將股金、股息和紅利壹並支付給社員。由於特殊情況,當成員的股本必須在年中返還時,僅返還股本和股息,不支付股息。股息將按照銀行存款利率支付。第三章股本的使用第十二條股本的使用應當首先滿足合作社的需要。當合作社綽綽有余時,可以在供銷合作社系統內使用。第十三條供銷社股金用於農業生產資料經營、農副產品收購、城鄉居民生活物資供應。第十四條供銷合作社的股本不得用於工資、獎金、福利、銀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彌補虧損和清償債務。第十五條股本轉讓的審批權屬於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股本的調整和使用應堅持互助合作、有償使用和按期還本的原則。第十六條股權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以等值資產作為抵押。互換的股本占用率由雙方協商確定。第四章股本管理第十七條各級供銷合作社應單獨設立股本會計機構,配備專職財務人員,負責辦理股本的入、退、用手續。根據股份類型建立賬戶,完善股份財務管理制度。第十八條各級供銷合作社應定期向本社社員和上級供銷合作社報告股份管理和使用情況。社員和社員社有權監督和了解供銷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情況。第十九條股本可以依法繼承和轉讓。股本的繼承和轉讓須經供銷合作社理事會確認,並重新申請股本證書。第五章責任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供銷合作社系統外轉讓股份的主要責任人,由上級供銷合作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責任主體,由上級供銷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對於已將股本用於工資、獎金和福利的人,將在限期內全額退還。第二十二條對挪用、侵占或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由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和上級供銷合作社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商業部【(85)上財字第30號】供銷合作社股本和社會集資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合作社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