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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長春盜車殺嬰案律師解讀。
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許蘭亭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家屬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會盡力賠償,二審可能會免除死刑。

■提出問題

為什麽5萬的罰款只有1.7萬?

律師:不包括精神賠償;因為被告犯了盜竊罪,罰款5萬沒問題

前天,長春對這起盜車殺嬰案作出壹審判決。被告人周喜軍罰金5萬元,判處賠償被害人家屬1.7萬元。賠償金額少,甚至只有65438+罰款的0/3,引發外界質疑。

對此,北京市魏如九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憲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魏如九認為,被告人因為同時犯盜竊罪,依法需要罰款,罰款5萬元沒有問題。

但1.7萬元只是直接經濟損失,還不包括死亡賠償金,也就是精神損失費。

魏如九介紹,根據2013 1生效的最高法院對新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六章“附帶民事訴訟”明確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死亡賠償金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現在不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

“很多法律人士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應該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這壹點沒有明確寫入刑事訴訟法。”他說,在壹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直接經濟損失不多,但精神損害很大。

那麽,受害人的精神損失應該如何賠償?魏如九介紹,根據現行法律,只有兩種情況才會包含這部分賠償。壹是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刑事案件所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補助金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另壹種是無論被告人和被害人達成多少賠償和解,法院都會支持。“如果被告不願意簽訂賠償調解協議,法院也沒有辦法;如果被害人家屬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也會被駁回。”

魏如九認為,現有的司法解釋“導致受害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違反了民事基本法律《侵權責任法》。”他希望律師們能就此事進行專題討論,給最高法院研究室寫壹份法律意見書,盡快修改相關規定。

■家庭故事

嬰兒父親稱壹審申請賠償230萬元。

只支持嬰兒喪葬費。

“刑事方面(判被告人死刑)我滿意,但民事賠償我肯定不滿意。”昨晚,遇害嬰兒的父親徐家林告訴新京報記者。

徐家林說,悲劇發生後,他的愛人病倒了,在醫院住了很長時間。67歲的父親於5月10日因悲傷過度去世。

徐佳琳是少數民族,男嬰是在第壹個女孩出生後10年懷上的。他說他老婆剖腹產子宮切除生了兩個孩子,90%不會再生了。

徐家林說,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他要求賠償子女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妻子醫療費等損失230萬元,但法院只支持了子女喪葬費654.38+0.7萬元。他向法院提出上訴。

而徐家林則堅決不同意和解:他轉述,在庭審中,周喜軍本人供認,他沒有把孩子當生命和人,而是當東西。如果妳想要壹輛汽車,妳需要擺脫孩子們。

“周錫軍的死刑判決是對他兒子的壹個交代。但賠償這麽少,不公平。”徐家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