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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表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訴訟代表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在於:含義不同、與訴訟標的利益不同、權益保護範圍不同、法律後果不同以及產生和解決的依據不同。訴訟代理人依法產生或者受當事人委托;訴訟代表人由同壹當事人推選或者經人民法院同意。

以當事人的名義,在壹定權限範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校長就是校長。訴訟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代理當事人的權限稱為訴訟代理權。民事訴訟代理人和訴訟代表人主要有以下區別:

1,含義不同。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民事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第壹,民事訴訟代理人代表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他不是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因此案件的判決結果與他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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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參與訴訟;第二,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第三,民事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理同壹案件的壹方當事人,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第四,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是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所謂訴訟代表人,是指在同壹訴訟或群體訴訟中代表壹人或多人為同壹利益或相同利益的訴訟當事人或群體成員進行訴訟的人數眾多的人。訴訟代表人有兩種:壹種是人數眾多的* * *共同訴訟代表人;二是群體訴訟的代表人。訴訟代表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壹是訴訟標的具有相同的權利義務或者處於相同的地位和利益;第二,代表人代理的案件必須是人數眾多的* * *共同訴訟或集團訴訟。人數眾多,壹般十人以上。第三,代表人進行訴訟不僅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也是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

2、與訴訟標的的利益不同。被推選的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與被代理人有相同的利益關系,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系。民事訴訟代理人不是本案當事人,與本案標的沒有利害關系。

3、權益保護範圍不同。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既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也保護了所代表的其他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只是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4、法律後果不同。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訴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的訴訟人及其本人承擔。民事訴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的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根據不同。訴訟代理人依法產生或者受當事人委托;訴訟代表人由同壹當事人推選或者經人民法院同意。

訴訟代表人和訴訟代理人都是我國民事訴訟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之壹。這時,如果我們遇到想要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壹定要多註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