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壹百壹十二條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第壹百九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的他人合法權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
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發現原案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
第壹百九十壹條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單位處以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條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庭,就案件的有關事實進行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他們可能需要簽署壹份保證書。
保證書應包含真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有關各方應在保函上簽字或蓋章。
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出庭、拒絕接受訊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其所主張的事實缺乏其他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三人撤訴案件,對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進行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納入再審程序。但是,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撤訴案件先行審理,裁定中止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