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的概念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以壹定方式無償征收具有法定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

行政征收的主要特征行政征收的主要特征是:①行政征收主體的特定性;(2)行政征收對象的義務;(三)行政強制征收方式;(4)行政征收內容的財產;⑤行政征收目的的公益性。

行政征收的分類是指根據不同的標準對行政征收進行劃分。根據行政征收的內容,行政征收可以分為稅和費兩種類型。

稅收征收稅收可分為五類:流轉稅、所得稅、資源稅、行為稅和財產稅。根據稅法規定,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農業稅(牧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屠宰稅、宴會稅、房產稅、契稅、車輛購置稅等等。還有燃油稅要征收。稅收征收是行政征收中最重要的內容。

各種費用的收取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相對人應繳納的費用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行政收費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和技術管理而收取的費用;經營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向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稅收征管權限根據有關規定,中央稅由中央稅務機關征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及其地方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中央和地方* * *由中央和地方稅務機關享有稅收。中央稅、* * *稅和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制定和解釋稅收政策,也不得擅自批準減免稅收、延期繳納稅款和免除欠稅;除屠宰稅、宴席稅和牧業稅外,由省政府決定是否征收。其他稅種的管理權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超越稅法明確授予的管理權限擅自改變、調整或變通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稅收的征收和停征以及減、免、退、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國務院有法律授權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行政事業性收費征管權限和原則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權限在中央和省級(不含計劃單列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控制。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職責範圍內的公務和業務活動不得收費。業務收費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應根據提供服務所需的合理費用確定。行使管理職能的單位不得將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公務交由所屬事業單位以有償服務名義收取費用。如果收費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擅自收費,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不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都屬於亂收費,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拒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