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出具
經過調查取證、審查認定等程序,公安機關認為違法行為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出具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詳細列明了被處罰人的基本信息、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主要包括: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基本信息;違法事實說明,包括時間、地點和情節;處罰依據的引用,即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處罰的類型和程度,如罰款和拘留;並告知被處罰人相關權利,如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被處罰人應當按照決定書的要求履行繳納罰款、接受拘留等處罰決定。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總而言之:
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書詳細列明了被處罰人的基本信息、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處罰種類,是公安機關處罰違法行為人的正式文書。被處罰人應當履行處罰決定,如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9條規定:
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當事人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51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