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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時效是多少年?
強制執行的時效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應用實施流程

1,應用。原告向做出判決的法院提交執行申請。需壹並提交的材料包括有效法律文書、申請人身份證等。,都需要原件和復印件。有條件的還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有助於執行效果。

2.審查並立案。法院部門經審查認定符合執行條件的,受理執行申請,立案處理。3.註意。法院執行機構收到法院移送執行函後,應當通知被告,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判決義務。執行期限屆滿後,或者收到執行通知後,被告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可以通過轉移財產的方式立即強制執行。

4.執行。強制執行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強制凍結或轉移被告存款。

(二)強行扣押被告人的工資及其他收入。

(三)強行變賣、查封、扣押被告人全部財產的。

(4)可以對被告進行強行詢問和搜查,確認是否有隱匿財產。

對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對其進行高消費限制,並將其加入惡意被執行人名單,迫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如果采取各種措施後案件仍無法執行,法院可以決定中止案件的執行,待被告恢復並取得財產後,再隨時恢復執行。

執行人員在執行強制措施時,應當向被告人出示工作證件,記錄執行情況,並請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法定時效為兩年。執行法院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