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實行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負總責、專家咨詢、群眾監督、社會支持的管理體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應當依法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第十條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報告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推廣安全生產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
宣傳和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將億元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10萬工礦商貿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萬輛汽車道路交通死亡率納入考核指標;
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定期聽取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六)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七)協調軍隊和武警部隊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壹)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
(二)指導、協調、監督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和考核;
(三)監督、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範;
(四)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救援;
(五)組織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指導和幫助生產經營單位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
(壹)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標準和規範;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組織、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排查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五)制定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督促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組織和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