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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組織的活動可以通過簽訂免責協議免除保險責任嗎?
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戶外運動的法律。結伴出遊發生人身損害糾紛,依照《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部分規定處理。領隊的所謂“免責聲明”在法律上無效。以下法律意見僅供參考。第壹,主辦方作出的免責聲明是單方意思表示,依法對活動參與者不發生法律效力。顯然,免責聲明是活動組織者向不特定公眾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根據法理學的精神,平等的民事主體不能將自己的意思表示強加於另壹民事主體,單方意思表示不能約束除作出意思表示者以外的任何人。本免責聲明對參與者沒有約束力。二是活動組織者與活動參與者簽訂的部分免責協議無效。在實踐中,壹些活動組織者意識到了上述問題,因此他們與參與者單獨簽署了免責協議,以免除自己對參與者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壹)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活動組織者與參與者簽訂的上述免責協議無效。第三,組織者是否應對參與者承擔法律責任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能壹概而論。從法律的壹般規定來看,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即有過錯就有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但是,也有特殊責任,如《民法通則解釋》(142)所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侵權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權人的情況下,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受益人根據受益數額和經濟狀況給予適當賠償。因此,組織者是否有責任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壹概而論。綜上所述,活動主辦方作出的免責聲明對參與者不具有約束力,主辦方與活動參與者簽訂的部分免責協議無效。活動組織者是否對參與者承擔法律責任應具體分析。當事人在野外進行團體探險或自助遊時,所有參與者均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應當知曉在野外進行團體探險或自助遊所涉及的風險。基於風險人群的參與者之間的依賴和信任與臨時互助小組具有相同的利益。雖然受害人的死亡屬於意外,但參與野外集體探險或自助遊的各方均盡到了必要的救助義務。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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