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保全的收費標準是什麽?
財產數額不超過65,438+0,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支付30元;超過65438+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民事訴訟法
第100條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該財產予以保全、責令其實施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實施壹定行為;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二、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采取財產保全將對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2.利害關系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沒有權限;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支付的內容,這是壹個支付的訴訟;
5.必須是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
6.申請必須在訴訟期間提出。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法院沒有命令提供擔保,則不適用此限制。
三。財產保全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請人在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保全裁定解除。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的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後申請。
2.保證。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決。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不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4.擡起來。財產保全裁定在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前壹直有效。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財產保全裁定。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訴前保全申請人未在15日內提起訴訟等。
5.賠償。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保全是指當事人在起訴前或起訴後,為保證判決後的執行而采取的限制處分其財產或相關標的物的強制措施。對於此類措施,如果涉案金額壹般在1000元以下,收費標準為每件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