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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60條處罰財產。
《消防法》第六十條對財產的處罰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責令改正,並處罰款,罰款金額為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疏散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具體罰款數額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具體情節決定。此外,《消防法》第六十條還對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綜上所述,《消防法》第60條對財產進行了嚴厲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和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疏散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