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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區別
法律主體性: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壹規定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是法院必須決定壹個人是否犯了罪以及判處何種刑罰,並且必須遵循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隨意決定案件。具體來說,只有當某種行為被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時,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判斷壹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我們不應隨意解釋或推測並將其定為犯罪。此外,我們還應該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犯罪。同時,對犯罪的處罰,即應給予何種處罰,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輕罪輕判、重罪重判,而不是輕罪重判、重罪輕判。此外,罪刑法定原則在法律適用中具有以下重要意義。壹是時效原則,即判斷壹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以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為依據。有些行為當時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但在法律補充和修改後被規定為犯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頒布之前發生的行為不能由法律事後追究。另壹層含義是,法院不能在法律原則、邊界和法律意圖之外解釋刑法的規定。法院的司法解釋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必須符合法律的原意,不能創造法律。第三,罪刑法定原則應嚴格禁止類推。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在封建社會是相對武斷的,確立這壹原則是現代刑事法制的壹大進步。我國1979制定的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但立法和執法仍以此原則為依據。鑒於當時的實際情況,刑法中規定的犯罪很少,犯罪情況非常復雜,因此可能存在壹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需要調查,但法律沒有。因此,為了幫助打擊犯罪,原刑法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規定了嚴格控制的類推制度,即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犯罪可以參照刑法中最相似的規定定罪量刑。原刑法關於類推適用的規定嚴格限定在必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範圍內。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對類推的掌握也非常嚴格,很少有類推案件得到批準。1979刑法實施十余年來,我們不斷積累打擊犯罪的經驗,並適時作了壹些補充規定。1997新修訂的刑法對犯罪行為和刑罰作了進壹步明確和具體的規定。為進壹步完善中國司法制度,推進依法治國,新修訂的刑法取消了類推制度,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貫徹這壹原則對於防止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是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