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地點;2.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工具、技術支持等幫助,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形成多層級犯罪鏈條,或者利用同壹網站、通訊群、資金賬戶、犯罪窩點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應當認定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具有關聯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三是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者犯罪團夥,在境外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出境前往境外詐騙犯罪窩點超過30日或者壹年內多次出境前往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他在國外從事合法活動。4.無正當理由持有他人單位結算卡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具有信息發布、即時通信、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戶密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前述互聯網賬戶密碼和個人生物識別信息批量獲取的數量,直接按照查獲的數量確定,但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者重復的除外。六、網上註冊辦理手機卡、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為了通過網上認證,使用他人身份證件信息並更換他人身份證件照片的,屬於偽造身份證件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以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手機卡、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盜用身份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實施上述兩種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七、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