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當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則、法律規範和國家政策有關規定,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實施,符合行政執法主體和程序要求,不得以實施行政指導代替依法應當作出的行政行為。
2.增益止損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行政相對人違法而使社會利益、他人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失。應當對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指導的行為給予信賴保護。
3.自願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指導時,應註重與行政相對人的互動和溝通,爭取行政相對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行政指導的有效性。行政相對人有權決定是否聽取和配合行政指導,行政機關不得采取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其他不利於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措施迫使其接受行政指導。
4.合理性原則。行政機關應當積極依法履行職責,優先采用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實施行政管理,盡量采用合理、簡便的行政指導方式,實現實施程序簡便、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5.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公平、公正地實施行政指導,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在基本相同的條件下實施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指導;實施行政指導必須符合行政目的,不得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其他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行政指導信息應當公開。
行政指導的類型:
1.成型的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從行政政策、業務、專業技術和信息等方面幫助行政相對人促進和保護其合法權益。
2.監管行政指導。行政機關應當預防、約束和防範行政相對人擾亂行政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引導其糾正違法行為,減輕危害後果,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維護公共利益。
3.合作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引導行政相對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倡導和鼓勵行政相對人積極參與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實現官民互動、合作、和諧。
法律依據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五十九條行政執法應當提倡采用說服教育、說服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手段,依法審慎實施行政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