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三方雇傭協議不同於勞動合同。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是由教育部統壹印制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和要求。三方就業協議以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有效期為自簽訂之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時止。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制和保護。壹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要求畢業生在確認就業時簽署壹份類似於勞動合同的協議(註:在向用人單位報告之前)。更多的用人單位要求先簽訂“就業意向書”,在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就業協議是壹個三方合同,涉及學校、雇主和學生。三方既相互關聯又相互獨立。勞動合同是雙方之間的合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組成。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是學生,但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是工人。勞動合同壹經簽訂,就業協議即失去效力。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如有矛盾,以勞動合同為準。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1,簽訂時間不同。三方協議是學生在校期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在畢業生離校並正式向單位報到後簽訂的。2.不同的主題。三方協議的主體是三方,即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3.內容不壹樣。三方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己並表示願意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納入就業計劃;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系的記錄,是勞動關系建立的法律憑證。4.目的不壹樣。三方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未來就業意向達成的初步協議,是今後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勞動合同主要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的合法權益。5.適用的法律不同。三方協議的制定和爭議的解決主要依據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規定、民法和合同法,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爭議主要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