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勞務派遣因其諸多優點被許多勞動密集型企業所采用。市場競爭激烈的現狀決定了這是壹個買方市場,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往往處於買方的強勢地位,所以法律規定單位在勞務派遣中要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務派遣中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每人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中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勞務派遣具有靈活性高、成本低、勞動力風險轉移等特點,現已成為壹種被廣泛接受的用工方式。但是,與壹般的勞動關系相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兩個當事人。勞務派遣中勞動關系的本質和形式是分離的,有三方,即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壹個完整的勞動關系分為兩個不完整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無勞動關系,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有工作關系。因此,勞務派遣中存在著同工不同酬、責任分擔不明確、被派遣勞動者民主參與權得不到保障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因此,為了防止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相互推諉,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無力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具體情形有: (壹)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用人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或者未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勞務派遣期間的工資、加班工資、績效獎金、年休假和各項福利待遇,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退回勞動者,造成勞動合同違法解除的,應當與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依照上述規定退回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承擔連帶經濟補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非因用人單位原因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用工單位已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相關待遇和第十條雙方約定的報酬,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四)由派出單位獨立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未妥善保管檔案造成的損失,以及用人單位未涉及實際情況且無過錯的,應當獨立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壹條
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處以每人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