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企業合並?
作為企業合並的結果,企業通常獲得對壹項或多項業務的控制權。企業合並至少有兩層含義:壹是獲得對另壹個企業(或業務)的控制權;第二,被合並企業必須構成企業。業務是指企業內部壹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負債的組合,具有投入、加工和產出的能力,能夠獨立核算其成本或收入。形成企業,相關資產和負債的組合通常應具備以下要素:(1)投入,是指原材料、勞動力、必要的生產技術等無形資產和構成生產能力的機器設備等其他長期資產的投入;(2)加工是指具有壹定的管理能力和操作流程,能夠組織輸入形成輸出;(3)產出,如生產成品,或通過向其他部門提供服務等方式帶來經濟利益,以降低企業的整體經營成本。要構成壹項業務,資產或資產負債組合不壹定要同時具備上述三個要素。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有輸入和處理兩個要素,就可以認為是壹項業務。業務的目的主要是為投資者提供回報,如產品售出後的現金流入,或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帶來其他經濟利益,如降低成本。資產或資產負債組合是否構成業務,應結合被收購資產負債的內在聯系和處理過程綜合判斷。實踐中,如壹家企業兼並另壹家企業具有獨立生產能力的生產線,壹家保險公司兼並另壹家保險公司的壽險業務,壹般構成業務合並。如果壹個企業取得對另壹個企業或多個企業的控制權,且被購買方(或被合並方)不構成企業,則該交易或事項不構成企業合並。企業取得不形成企業的壹組資產或凈資產時,應當按照購買日取得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相對公允價值分配購買成本,不得按照企業合並準則進行處理。從企業合並的定義來看,企業合並是否形成,不僅取決於被收購企業是否構成企業,還取決於相關交易或事項是否引起了報告主體的變化。報告主體的變化源於控制權的變化。交易後,壹方可以控制另壹方的生產經營決策,形成母子公司關系,從合並財務報告角度涉及控制權的轉移和報告主體的變更;交易後,壹方可以控制另壹方的全部凈資產,被合並企業在合並後失去法人資格,也涉及控制權和報告主體的變更,形成企業合並。在實踐中,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判斷控制權是在交易或事項之前還是之後發生轉移。假設甲、乙兩家企業在合並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構成業務(合並交易前不存在投資關系),企業合並準則中定義的合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況:1。企業A通過發行自己的普通股從企業B的原股東處取得企業B的全部股份,交易發生後,企業B繼續經營。2.企業A支付對價取得企業B的凈資產,交易發生後,企業B的法人資格被撤銷。